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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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連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萬元,折
合新台幣叁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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