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0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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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六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仟伍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
伍萬貳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陸
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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