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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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九號
原 告 明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憲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零玖萬肆仟貳佰捌拾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叁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肆拾叁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零
捌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繕本壹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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