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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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七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鍾貞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叁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法定代理人及
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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