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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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三號
原 告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船本洋治
送達代收人 杜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萬肆仟陸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玖拾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肆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法定代理人當
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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