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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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四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簡士琦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拾柒萬肆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肆佰
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繕本叁份逕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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