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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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六二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鄧恒志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定之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總行設於設高雄市○○○路五八號一至七樓及地下一樓
,此有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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