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清償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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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
原 告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南
送
被 告 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圃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巷十號四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當庭裁定命原告
於裁定送達原告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一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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