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7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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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九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苑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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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五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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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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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四五六四00─七│ │壹 │肆佰叁拾│ │
│ │ │ │ │ │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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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五三00五四─二│ │壹 │壹佰肆拾│ │
│ │ │ │ │ │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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