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6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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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士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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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三八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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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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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富臨極品 │世華銀行民生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肆仟壹佰元 │HA─九一二九六│ │
│ │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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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顏鳳嬌 │彰化銀行忠孝分行 │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 │壹萬柒仟捌佰伍拾│RE─二四八七三│ │
│ │ │ │ │元 │九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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