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08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三
十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0三一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台灣鈑金機械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伍仟伍佰柒拾伍元│AC六四二五四九│七個│
│ │限公司 羅振忠 │行 │ │ │八 │ │
├─┼─────────┼─────────┼───────────┼────────┼────────┼──┤
│2│台灣鈑金機械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壹拾壹萬壹仟捌佰│AC六四二五四九│六個│
│ │限公司 羅振忠 │行 │ │肆拾元 │九 │ │
├─┼─────────┼─────────┼───────────┼────────┼────────┼──┤
│3│行可利興業股份有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貳拾壹萬玖仟陸佰│CA0九七一四五│六個│
│ │公司 梁瀞元 │安分行 │ │壹拾伍元 │0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