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2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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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七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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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六七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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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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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錦龍消防安全工程顧│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叁萬捌仟柒佰元 │CT0八一七七0│七個│
│ │問有限公司宋國煥 │行 │ │ │四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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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錦龍消防安全工程顧│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叁萬捌仟柒佰元 │CT0八一七七0│八個│
│ │問有限公司宋國煥 │行 │ │ │五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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