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1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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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權利屆滿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庚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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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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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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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權利屆滿期間│
│號│ │ │ │ (新台幣)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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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厚 │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九十年一月十五日 │壹拾萬元 │AK二0二二0一│九十年七月三│
│ │ │部 │ │ │八 │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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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厚 │新店地區農會安康分│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捌萬元 │AK二0二二0一│九十年九月三│
│ │ │部 │ │ │九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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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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