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14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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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五七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五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期間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庚棟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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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五三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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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權利屆滿期│
│號│ │ │ │ (新台幣) │ │間(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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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安企業有限公司簡│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叁萬元 │CY七二五五九六│九十年七月│
│ │垂榕 │支庫 │ │ │七 │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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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長安企業有限公司簡│台灣省合作金庫長安│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叁萬伍仟元 │CY七二五五九六│九十年八月│
│ │垂榕 │支庫 │ │ │八 │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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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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