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9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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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號
聲 請 人 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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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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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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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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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九十年一月七日 │柒仟玖佰元 │DC一一九九0一│ │
│ │限公司乙○○ │ │ │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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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九十年一月七日 │肆仟捌佰元 │DC一一九九0一│ │
│ │限公司乙○○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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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九十年一月七日 │壹萬壹仟肆佰元 │DC一一九九0一│ │
│ │限公司乙○○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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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九十年一月七日 │肆仟伍佰元 │DC一一九九0三│ │
│ │限公司乙○○ │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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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九十年一月七日 │陸仟元 │DC一一九九0三│ │
│ │限公司乙○○ │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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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金車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銀行公館分行 │九十年一月七日 │柒仟零壹元 │DC一一九九0三│ │
│ │限公司乙○○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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