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6
除權判決
p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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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p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四八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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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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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五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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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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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萬通銀行松山分行 │萬通商業銀行松山分│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壹萬柒仟肆佰柒拾│0000000 │ │
│ │ │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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