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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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碧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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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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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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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壽人壽保險股份有│匯通銀行營業部 │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叁萬叁仟玖佰玖拾│BA二九八五六七│ │
│ │限公司蔡宏圖 │ │ │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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