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5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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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九六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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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七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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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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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九十年二月二日 │玖萬柒仟零貳拾元│CM0二三八四0│ │
│ │保險處莊元生 │業務處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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