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9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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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四八六號
聲 請 人 楊吳秀玉
右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原請求公示催告之票面金額為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有本院八
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四八二號裁定可參,本院除權判決所載票面金額核與公示催告
所載之金額相符,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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