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40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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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除字第四○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鈞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
六五三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登載世界論壇報在案,茲因
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其發行公司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三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
之股票發行公司亦如是,惟聲請人並未按該裁定內容登載於新聞紙,而登載為「
南亞電器板股份有限公司」,有該聲請人所檢附之報紙在卷可稽。按聲請人所登
載之報紙,其內容錯誤,應即視為未登報,是本件本院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五三號
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並未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法 官 胡宗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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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0七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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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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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壹 │壹佰肆拾│ │
│ │ │六 │ │ │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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