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3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4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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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六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永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
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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