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5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47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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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九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林忠標
黃万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陳立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玖萬捌仟叁佰肆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仟玖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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