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0
清償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91年度訴字第4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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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三千九百五十五元,此項裁定已於九十
一年九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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