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3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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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六九二號
聲 請 人 東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七九號公示催告,就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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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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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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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黎嬡玲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伍萬叁仟壹佰柒拾│0000000 │ │
│ │ │行 │ │柒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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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黎嬡玲 │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伍萬叁仟壹佰柒拾│0000000 │ │
│ │ │行 │ │柒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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