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3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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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九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
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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