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3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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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一五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七一五號公示催告,就上揭
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業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九十一年九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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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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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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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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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壹萬玖仟零捌拾元│BR一八二九八二│ │
│ │公司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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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壹萬玖仟零捌拾元│BR一八二九八二│ │
│ │公司 │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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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壹萬玖仟零捌拾元│BR一八二九八二│ │
│ │公司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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