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3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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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三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侯水深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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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九六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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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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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國維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叁萬肆仟元 │AC四五五一0七│七個│
│ │ │行 │ │ │五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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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國維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 │叁萬肆仟元 │AC四五五一0七│九個│
│ │ │行 │ │ │六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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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楊國維 │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叁萬肆仟元 │AC四五五一0七│七個│
│ │ │行 │ │ │四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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