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32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暢談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5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
○住居於台北市內湖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
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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