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34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請釋明
對甲○○請求之法律依據(本件發票人為大垣實業有限公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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