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37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吳善九之繼承人)、丙○○(吳善
九之繼承人)、甲○○(吳善九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善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相對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查報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請。
四、支票之正確發票日。
五、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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