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42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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