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7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一及附表二中編號1 、2 之借款尚未屆到期日,請釋明
該借款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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