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83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博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平整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及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
二、債權人甲○○為何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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