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585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5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躍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揚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乙○○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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