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45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64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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