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659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6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晙股份有限公司、趙承先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之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表。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系爭支票發票人為公司非個人)。
二、請釋明請求之利率(應指明多少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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