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3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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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3156號
聲 請 人 甲 ○即鄧克非之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
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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