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全聲字第1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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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9100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若於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債務人即無必要再為聲請
。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給付貨款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9100號准予假
扣押後,業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聲
請人聲明異議,視為起訴,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
96年度重訴字第294 號),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支付
命令聲請狀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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