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全聲字第103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謝文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96年度裁全字第922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
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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