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全聲字第105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全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第
529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如債權人業已向法院起訴者,自
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甲○○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乙
○○之損害賠償請求,固曾向本院聲請96年度裁全字第9087
號假扣押裁定,惟債權人就其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旋向本
院提起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復據本院於96年7月27日以96年
度重訴字第1069號受理在案,是以,本件已無再命債權人於
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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