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1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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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1608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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