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30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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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00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甲○○發本票裁定,
惟因未補正正確之提示日,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二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九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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