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3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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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314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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