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35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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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53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雲揚實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雲揚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其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到院
。 (即向管轄法院查詢其有無選任清算人之備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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