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7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3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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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3625號
聲 請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尚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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