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5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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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5052號
聲 請 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假日出版社之設立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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