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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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
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
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
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五、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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