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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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47號
聲 請 人 甲○○
被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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