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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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北市○○
路○ 段335 巷3 號6 樓)於民國96年8 月6 日死亡,附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
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
公示催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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