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3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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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331號
聲 請 人 甲○○
主 文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
457號)於民國96年8月15日死亡,附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
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乙○○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規定參照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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